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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会章程
2017-03-30 10:33   审核人:

校友会章程
(鲁轻院字〔2017〕14 号 2017-3-30)

第一章
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“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校友会”

第二条 本会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校友自愿组成,并由学院批准,分会机构由校友会(以下校友会意指校友总会)同意并在校友会备案。

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。积极加强校友与母校及校友相互之间的联系、团结与合作,通过开展教育、科研、学术文化交流等活动,增进情谊并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,共同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、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沟通校友与母校、校友相互之间、学院与社会之间的联系;

(二)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,为母校的改革发展和对外合作,献计献策,贡献力量;

(三)接受校友、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,吸引办学投资,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;

(四)建立学院与校友联系、沟通、交流信息平台,建立校友信息数据库。

(五)收集、宣传优秀校友信息,展示校友风采,提高校友及学院知名度,扩大影响力。

(六)指导各地或企事业单位组建校友分会、开展相关活动。

第六条 校友分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受学院校友会的指导,参与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二)落实校友会的工作部署,开展校友分会的各项工作;

(三)动员本地校友为母校和本地区建设发挥作用;

(四)反映当地校友的意见和要求,对有突出业绩的校友及时上报校友会;

(五)组织校友为学院和校友会筹集发展、活动基金;

(六)完成校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
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本人为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校友。
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属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校友:

1.曾在山东周村丝绸学校(1960-1962 年)、山东省丝绸工业学校(1980-2006 年)、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(2006-2014 年)、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习、任教、任职过的人员;

2.学校授予和聘请的名誉专家、顾问及其他兼职人员;

3.目前在校学习、工作的学生和教职员工;

4.由于各种原因与学校关系密切,对学校的建设发展以及校友会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。

(四)各地校友分会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(五)入会校友须填写校友登记表,由校友会建立校友档案及校友资料库。

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有权向校友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;

(三)阅取本会送发的有关母校的资料和学术刊物等;

(四)向母校各种刊物的投稿,可优先予以发表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定;

(二)关心校友会的工作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;

(三)爱护母校声誉,关心母校发展,积极参与母校学术交流与合作;

(四)联络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,支持母校发展。

第五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一条 校友会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。会员代表由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地优秀校友代表组成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,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两年。

第十二条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;副会长若干名,任期三年。会长、副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十三条 校友会下设秘书处。秘书处是校友会办事机构,负责校友会日常管理工作。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会长任命。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。

第十四条 学院各系成立校友会工作小组,工作小组接受学院校友会秘书处的指导。

第六章 经费管理

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校友会基金,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.

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学院提供;

(二)校友捐赠;

(三)校友会基金利息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七条 各地或企事业单位校友会可根据自身情况,通过合法途径,自筹资金开展活动。

第七章 活动开展

第十八条 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定期开展活动,以保证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络。

(一)每两年由校友会负责召集各校友分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。主要任务是:总结工作,制定计划、研究组织建设、开展各项活动等;

(二)各校友分会每年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一次。主要任务是:总结工作、制定计划、交流信息、增进友谊等;

(三)不定期举办学术交流,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;

(四)协助学院筹备校庆等重大活动。

第十九条 校友会及校友分会各项活动开展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。

第八章

第二十条 各地校友分会参照本章程制定校友分会章程,并报校友会审核备案。
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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